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HUATVANQUYEN(屈文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KHUATVANQUYEN(下稱屈文權)未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職業為工,非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3年11月2日夜間10時20分許,駕駛登記其友人潘夢泉所有、其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彰化市○○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駛至中正路2段與民生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而依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疏未注意上述交通安全規定,即貿然以時速50公里之高速穿越上開交岔路口,且於行經該劃有分向限制線處,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 適詹 趙寶冠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中正路1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左轉民生路,屈文權閃避不及,以該機車擦撞 詹趙寶冠 機車右側車身,造成詹趙寶冠身體倒地,受有腦震盪、右手第四指甲床損傷、右手第四、五指指間關節骨折、右上肢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另涉肇事逃逸部分,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詹趙寶冠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彰化縣彰化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頁、第23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孟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