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4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仁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仁文於民國102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103年5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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