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3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秩序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秩序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所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妨害秩序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九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八二七號),判處拘役二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素珍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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