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98號債權人台東縣高原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范村信 債務人 謝少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