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 林慧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淑芳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金簡易字第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Ο年度金簡易字第十八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一Ο年十二月二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金簡易字第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其為釐清案件之訴訟程序爭議,聲請交付
主文第一項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王育珍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林敬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