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 唐瑞明 即財團法人臺南市大觀音亭興濟宮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大觀音亭興濟宮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南市大觀音亭興濟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大觀音亭興濟宮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67年9月13日經臺南市政府以南市民行字第47956號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8冊、第15頁、第112號)。茲財團法人臺南市大觀音亭興濟宮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八屆3月份第二次董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詳如附件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臺南市大觀音亭興濟宮第八屆董監事會101年3月份第二次董監事會議紀錄、變更前之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修正之章程顯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尚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