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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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劉毓芸 被告 潘孝銘
美強光廣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壢交簡字第23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布衣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