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14號聲請人 江志青 訴訟代理人 曾惠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呂子彥附表:
┌──────────┬────┬────┐│股票號碼│張數│股數│├──────────┼────┼────┤│81-NX-51044-0│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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