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曾安恬 被告 李松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