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承壕上列被告林承壕因詐欺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是否適用自白減刑規定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