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10號被告 陳兆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5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案被告陳兆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1月4日訊問後,被告坦承涉犯竊盜犯行,且有證人 陳易進羅鴻金孫曙光 之證述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贓物領據、遭竊車輛及物品照片8張、犯案用鑰匙照片6張、行車紀錄器翻拍畫面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前因多次涉犯竊盜案件業經判刑確定,仍於105年間多次再犯竊盜案件,現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又再犯本件竊盜犯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再審酌本案情節,被告所涉竊盜犯嫌造成多位被害人財物失竊,危害社會大眾財產安全,其犯罪情節已非輕微,為維護不特定人民之財產安全考量,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於106年1月4日起羈押在案。
三、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68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6年1月14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刑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聲請人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3月22日提付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106年執助鎮字第682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既已另因他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自其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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