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125號債權人 王文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及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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