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顏美雲 被告 官大順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吳宗航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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