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呂承豐 債務人 葉守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六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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