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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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8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顏昭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零玖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昭君於民國92年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7月15日起至民國95年
7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7月28日止累計186,262元未給付,其中71,033元為本金;115,14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顏昭君於民國92年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7月25日起至民國95年7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7月28日止累計188,825元未給付,其中78,585元為本金;92,794元為利息;17,44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顏昭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28日止累計155,838元未給付,其中53,693元為消費款;98,545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8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顏昭君│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71033元││7月29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顏昭君│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78585元││7月29日││算之利息│├──┼────┼─────┼──────┼──────┼───────┤│003│新臺幣│顏昭君│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3693元││7月29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