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113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113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原告 黃英倫
陳泓年 原告 黃奎儒 送達代收人 黃信賢 原告 廖柏丞
劉卉珍 被告 張庭 與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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