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07號聲請人聯誠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乃華
指定送達處所:基隆大武崙○○○00○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貞尹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票據號碼0000000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三、請具狀陳報貴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四、本票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五、相對人王貞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