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岳豊 代理人 林一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賴岳豊自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除有第12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二、經查,債務人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裁定自民國110年7月2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依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更生之執行事件於110年8月18日公告之債權表,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合計12,624,237元,已逾1,200萬元,依上開規定應不認可更生方案,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債務人尚未提出更生方案,然本件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故無再令其提出更生方案再裁定不認可必要。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更生方案不予認可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開始清算程序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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