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74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鄭明霞輔佐人陳圻斌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鄭明霞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12日21時30分許,在彰化縣○○市○○街00巷000號附近,持不明器物刮告訴人 吳明聖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後車廂車蓋,導致其後車廂車蓋烤漆遭刮損。因認被告陳鄭明霞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吳明聖告訴被告陳鄭明霞之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陳鄭明霞涉犯為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吳明聖已與被告陳鄭明霞於本院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吳明聖於110年12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皓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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