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056號債權人 潘金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孫佳宏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00年7月25日出境後,再無入境記錄,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債務人入出境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則本件向債務人之送達,即應向國外為之,核屬不得發給支付命令者。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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