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0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0419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樓之3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