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5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荃亞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23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凃光聰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5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荃亞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23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