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 郭順利 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系爭土地價額共新臺幣(下同)267,113,688元(計算式:3166x46353+2742x43895=000000000)。而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則為20萬元。因系爭土地價額並未低於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即20萬元為準。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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