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318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秀芬 債務人 謝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每日壹點陸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壹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肆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