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專訴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49號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台銘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陳冠中 律師 蔡孟真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
參加人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朱德祥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2月4日以「平面柵格陣列電連接器」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1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並發給發明第I278149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8月
1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102年11月4日及104年2月13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參加人亦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書。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104年2月13日更正本符合規定准予更正,惟更正後系爭專利仍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乃以104年10月29日(104)智專三(一)04064字第10421467670號為「104年2月13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1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5年5月18日經訴字第1050630444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陳端宜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