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經核對上述卷內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書後,本院認為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至於本件雖被告不詳,但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故本件檢察官仍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併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成分│備註│├──┼───────────────┼───────┼─────────┤│2│白色晶體2包(驗前總淨重約197.│鑑驗結果檢出第│1.驗前總純質淨重│││48公克〈聲請書誤載為296.82公克│三級毒品愷他命│191.55公克。│││〉,取樣0.04公克鑑定用罄)│成分│2.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3.鑑定書見偵查卷第│││││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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