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25號上訴人 江淑娟
劉耀竹 被上訴人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江淑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2萬1,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756元(壹拾捌萬零柒佰伍拾陸元);上訴人 劉曜竹 之上訴利益為979萬6,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030元(壹拾肆萬柒仟零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雅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