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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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25號上訴人 江淑娟
劉耀竹 被上訴人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江淑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2萬1,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756元(壹拾捌萬零柒佰伍拾陸元);上訴人 劉曜竹 之上訴利益為979萬6,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030元(壹拾肆萬柒仟零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