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2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雅慧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雅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雅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1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7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71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