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403號債權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務人 陳碧慧
林明財
一、債務人陳碧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依約定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明財給付之,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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