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秝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2313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061號),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19號裁定後,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55號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黃秝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秝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黃秝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請合併定較輕之刑度(見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219號卷第21至27頁),是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本院綜合上情一併審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附表】:受刑人黃秝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共3罪)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犯罪日期95年7月5日至95年7月25日;95年7月6日至95年7月25日;96年4月16日至96年4月24日95年8月7日至95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847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84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353號109年度訴字第1353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8日111年12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353號109年度訴字第135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30日112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31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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