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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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45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曉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君豪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起訴時,其訴之聲明第一、三項乃請求被上訴人將所刊登之新聞報導內容移除與刊登道歉啟事,均係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上訴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陸仟元,尚欠貳佰元未為繳納。又上訴人全部敗訴,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叁佰元(計算式:4,500元+4,800元=9,300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玖仟伍佰元(計算式:200元+9,300元=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