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607號聲請人 林崇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97年8月2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提示日。
三、相對人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於發票當時法定代理人為陳明旺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