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鴻駿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2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