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72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777元【計算式:①44地號土地:面積3,45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5,065元×被告持分14/10000=217,7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②3969建號建物:房屋稅課稅現值1,036,100元×被告持分1/
2=518,050元,①+②=735,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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