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保險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義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15,8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