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49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周以哲
被 告 董德海
吳文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00元,【計算式
:桃園縣○○鄉○○○段○○○號土地之(面積310㎡×公告現值
為240元/㎡)=7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