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25號原告 彭義傑 被告 莊惠娟
曾渝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損害賠償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起訴狀記載之證物(另提出繕本,供本院附於起訴狀繕本後送達被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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