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坤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林坤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6號),前經本院法官於民國112年6月1日為命羈押之處分,又其所涉上開案件,經本院於112年6月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言詞辯論終結後,已准以新臺幣2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是聲請人迄今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具狀所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