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51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成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旭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志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應繳納新臺幣3,000元,已繳納新臺幣1,000元)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