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聖格具保人劉怡君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怡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袁聖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刑保字第99100869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具保人劉怡君因被告袁聖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6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後,被告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拘票1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 蔡建寬 報告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等附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在逃匿而於民國100年2月21日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通緝中之事實,復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