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38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麗慧 等5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呂展翼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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