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5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泓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泓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陳泓宇因犯交通過失致死、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各罪均參加同一詐欺集團所為,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均相同,犯罪時間相近,屬同期間之犯罪,各罪之獨立程度低,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等刑事政策之意旨,及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表示其原詐欺經彰化地院判1年1個月,惟其係自首到案,請法官判輕一點,給予改過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頁)等情狀,為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所定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林源森
法官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陳泓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交通過失致死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16日
110年6月24日
110年6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撤緩偵字第54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41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4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投交簡字第3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5、2536、2537、2538、253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5、2536、2537、2538、25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2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投交簡字第3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5、2536、2537、2538、253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5、2536、2537、2538、25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6日
112年2月25日
112年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15號
(已執畢)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2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2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2次)
有期徒刑6月
(3次)
犯罪日期
110年6月21日
110年6月22日
(2次)
110年6月22日(2次)、
110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41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41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4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5、2536、2537、2538、253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5、2536、2537、2538、253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5、2536、2537、2538、253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5、2536、2537、2538、253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5、2536、2537、2538、253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5、2536、2537、2538、25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25日
112年2月25日
112年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2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2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