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度司繼字第二五○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 謝菖暄 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而鈞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5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被繼承人 謝芳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債務人之父親。聲請人為查明其繼承人及遺產清冊,請准許閱覽該案件之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本院家事事件公示催告網路公告、客戶查詢單、信用貸款約定書及戶籍謄本等影本,足認其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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