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6號原告 江忠育 被告 戴海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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