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22號
原告 楊瑞堃
被告 謝因 如
上列被告謝因如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714號),經原告楊瑞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明宏
法官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