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22號

原告 楊瑞堃

被告 謝因

上列被告謝因如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714號),經原告楊瑞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明宏

法官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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