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啟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被告 黃忠義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於102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所載起訴案號「102年度侵訴字第8057號」應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805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所載起訴案號為「102年度侵訴字第8057號」顯係誤植,應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8057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吳昀儒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