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7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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