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國棟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曾國棟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斟酌須解除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名下保險契約及作成分配表之情事,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花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為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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