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11號原告 游翔安 被告 袁世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訴字第11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188號被告袁世峰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判處公訴不受理在案,該判決業已確定,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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