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1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呂啟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春金
周靜瑜 周炘賢
一、債務人周春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二、債務人周靜瑜、周炘賢應向債權人各清償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